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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楼业主注意了,根据海南政策规定,燃气初装费已计入房屋建设成本,无需业主缴纳!

发表于2018-04-03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琼价价管〔2017〕197号 发布时间: 2017-05-12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洋浦、三沙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我省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是指用户建筑规划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类。

二、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

(一)新建住房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

自本文执行之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二)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的用户,或已安装管道燃气居民住宅区尚未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以及自建房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申请方书面协商确定。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用气需求编制费用预算,经双方书面协议执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有下列情况的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人工费用,具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一)应用户要求增加供气火点、设施改管、移表、改表、加装或更换燃气具等服务的;

(二)针对有个性化要求的居民用户提高设备、材料及安装标准的;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需提高材料标准和增加保护装置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产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配气价格或通过实行两部制气价等方式进行疏导。

六、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成本,编制费用预算,签署书面协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的监测监管;对用户反映收费过高的问题进行核查,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对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天然气管道入网费和安装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格〔2002〕88号)、《关于文昌市管道天然气安装收费问题的批复》(琼价价管〔2010〕536号)以及其他有关管道燃气入网费、入户安装费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相应废止。

九、本文自2017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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