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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定金”还是“订金”?买房时一定要弄清楚,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发表于2017-07-06

“定金”还是“订金”?买房时一定要弄清楚,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作者:老至


买过房的朋友大抵都遇到这个问题,就是开发商要求先交定金或者订金,但很多朋友对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不是很了解,总是理所当然的认为交的这笔钱是可以退回来的,因为还没有签合同,导致后期因为各种原因不买房时无法退钱而出现纠纷。




前段时间,有位来海南买房的朋友向老至抱怨,刚来看房时发现一个不错的小区,当即就决定交了10万定金,但当时他把“定金”误以为成了“订金”,也没有细问这笔钱的性质,心想着先订下来,到时看到更好的楼盘再退回来。如他所愿,在后面的看房过程中他遇到了更喜欢的楼盘,但不如他所愿的是,开发商告诉他这笔钱是定金,不能退了,要么买房要么损失这10万元。


要知道,这位朋友“订”下的这套房才40多万,如果不买,损失的资金达到总房款的1/4,确实有些惨重,所以他也不得不“被迫”买了这个他不太喜欢的楼盘,结结实实的吃了开发商的哑巴亏。


为了帮助更多朋友在买房时规避这个风险,今天老至决定和大家聊聊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回。《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因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购房者没有购房资格,此时的定金是可以无条件返还的。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在了解“定金”和“订金”的不同后,老至提醒各位需要买房的朋友在决定交钱时,必须要跟开发商确定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否则糊糊涂涂的把钱交了,到时后悔都来不及了。

如果你有任何房地产问题,或者买房问题,或者关于海南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与我交流:laozhi0898

发表于2017-07-06
老雷820,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定金”还是“订金”?买房时一定要弄清楚,否则后悔都来不及!”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07-11

确实,就连借钱也是一样,欠条跟借条也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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