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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口市物价局官员被商人红包绑架?

发表于2010-02-21
海口市物价局官员被商人红包绑架?

海口市物价局2008年至2010年1月28日期间出台的 “市价备案”文号公文“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通知”均规定:小区公共“水、电及电梯用电分摊按《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执行。” (信息来源:海口市物价局官方网站网页http://wjj.haikou.gov.cn/head1/wjj1.asp?seq=00000005
海口市物价局,你是在执行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还是按商人的无理要求办事?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已经包括水电公摊、电梯用电公摊;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省发改委、建住厅规定: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执行国家政策,有关问题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 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是省物价局对海口市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公式的请示》(市价检字[2003]11号)的复函。该函称: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不执行《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仍应按原海南省电力工业局(公司)“关于颁发《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所在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但海口市物价局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却称:小区公共“水、电及电梯用电分摊按《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执行。”这既违反国家政策,也不符合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文的要求。对此,笔者去函提出质疑。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民提出的〈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等有关问题的答复》(落款日期2009年6月4日)称:“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文件,都是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制定的。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只是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我们会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海口市物价局明知“市价备案”文号公文关于水电公摊问题的表述不妥。但它为何至今仍要延用这个错误?当官的没有拿到好处,会公开干明知违反国家政策并且还不得民心的愚蠢事。

附件: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海口市物价局是物业公司设置“暗箱”乱收费的帮凶
http://pour.0898.net/read.php?pourId=1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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