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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公司为什么要变相出售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发表于2011-04-14
 
物业公司为什么要变相出售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三叶.绿谷康都小区业主共有广场和共有道路停车位,每晚都停满车辆,其中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是三叶.铭豪广场小区业主的。“铭豪广场”业主将车停放在“绿谷康都”,是目前“绿谷康都”停车位紧张的主要原因。三叶物业公司的母公司开发商还趁机将“绿谷康都”的室内停车位售价涨到16万元一个。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车库有空余的,也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需要的,应当随时收回。(第五十条)
“铭豪广场”业主将车停放在“绿谷康都”,要是影响“绿谷康都”业主停车需求,“绿谷康都”业主可依法要求物业公司不许“铭豪广场”业主将车停放在“绿谷康都”的停车位。
实际上,“铭豪广场”的地下停车位大多都空着。其业主不在本小区停车而到其他小区停车的原因是,“铭豪广场”的地下停车位既不出售也不搞短期出租,只允许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才可以租用。“铭豪广场”地下停车位20年的租金相当于买断价,用买断的价钱租用20年可靠吗?万一中途更换物业公司,新的物业公司不认账或者停车位的业主不是开发商或现在的物业公司的,麻烦就大了!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但车位、车库已经由业主公摊的,或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铭豪广场”地下停车位只能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才可以租用,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最后一句所述的“本省有关规定”吗?不符合!那是搞变相出售停车位。
三叶物业公司变相出售“铭豪广场”地下停车位,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不能办到这些停车位的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或者这些停车位已经由业主公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这些停车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
“铭豪广场”地下停车位的物权到底属于谁,海口市住建局有备案。业主可以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查阅和复印有关资料。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得变买业主共有物业和不得擅自制定停车收费标准。业主也可以起诉由法院裁决建设单位早期出售和物业公司现在变相出售业主共有车位的合同无效,并依法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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