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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今后续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及办法

发表于2009-09-01

尊敬的各位业主
   关于小区大部分业主关心的按市房管局原规定总房款的3%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20082月份以前大部分(80%)业主是按市房管局原规定总房款的3%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82月份(含2月)以后小部分(20%)业主是按房管局新规定60/㎡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在续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具体筹款方案由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该筹款方案经小区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支持,就算通过,就已形成法律文件,是受法律保护的。拒不执行该方案那小部分业主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夏威夷花苑小区现有住房428套,20082月份按新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还不到20%,在物管企业和业委会提交的续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案所必须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表决票数,是绝对没问题的。只要有300户业主投票支持就可以高票通过该方案。各位业主无需担心,到那时,小区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会制定出一套公开、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续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此办法纯属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业主朋友指教。
                                        肖启华
2009年91
发表于2009-09-14
帮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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