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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违反《合同法》

发表于2012-02-20

《协议》签订过程违反了合同法订立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而本《协议》签订过程是这样的:在业主收房时工作人员拿出“协议”,指着签名处让业主签字。有的业主根本不知道协议内容就签了字;有的业主在2.5元处写下“此条款不同意”,被工作人员用墨笔划掉;甚至有的还与物业发生争执并当场录了音;有的业主与物业争执惊动了110和消费者协会。但不签字不给钥匙,为了收房只能签字。《协议》是没有资质的所谓物业公司,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意志强加给业主的。这个协议既无当事人自愿,又不公平,属无效合同。

发表于2012-02-20
发表于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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