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国税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发表于2012-10-09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疑问,纳税服务司表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对于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纳税服务司介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有纳税咨询提出,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表于2012-10-09

就是说房价相等的互相交换就不需要交税收吗?

发表于2012-10-09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这句话值得
发表于2012-10-09
之前不是这样的吗?
发表于2012-10-09
收藏,时候记住了
发表于2012-10-09
这个挺好的,大家很支持
发表于2012-10-09

早就应该这样 了

发表于2012-10-09
现在就可以了吗
发表于2012-10-09
这个帖子对我们有用,多多支持
发表于2012-10-09
引用:变色龙侠在2012-10-09 16:22:04写道:原帖
这个帖子对我们有用,多多支持
 
 同意你的说法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