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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上代购等同走私?离职空姐代购逃关税100万获刑11年引热议

发表于2012-09-06
一家淘宝网店店主,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涉嫌走私,被判刑11年。最近,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热议。网上代购涉嫌走私?获刑11年是否量刑过重?面对遍地开花的网上代购,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





9月5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

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等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原来网上代购算偷税”,网友惊呼量刑过重

“11年?太重了吧?”有网友发微博惊呼,认为不可理解。

记者在某网站微博上看到,“离职空姐代购获刑11年”的消息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一个名为“头条新闻”的微博账号发布的该案件微博被转发了20多万次。对于判决结果,有网友表示认同,认为此举“以儆效尤”,但多数网友表示震惊,认为“量刑过重”。

此外,该案的判罚也引发了公众对目前普遍流行的网络代购行业的关注和担忧。记者在淘宝网以“代购”检索,发现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号称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

“难道这些淘宝店主都要被判刑?”有网友认为,“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网上代购的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当当网CEO李国庆也在微博上对该案评论认为,网上代购是新生事物,“卖家是否该免税?按集贸市场交固定税?普通纳税人?无论什么规定应该从规定之日起执行,而对过去不该追究!”

发表于2012-09-06
搞不懂
发表于2012-09-06
这个世道真是难懂,真是傻玩意
发表于2012-09-06
赚钱不容易呀
发表于2012-09-06

这样也太坑爹了,谁叫法律制定的不是很好呢

发表于2012-09-06

发表于2012-09-06
这个怎样定罪呢
发表于2012-09-06
感觉有点不太好,这样的刑罚是不是太重了
发表于2012-09-06
感觉有点不太好,这样的刑罚是不是太重了
发表于2012-09-06
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到底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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